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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公安局上新集派出所迁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HAJ2026025(HBHA-202605FJ-008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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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HA-202605FJ-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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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红安县公安局上新集派出所迁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HAJ2026025已由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红发改审批服务【2025】24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红安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红安县公安局,招标代理机构为红安县成套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 | ||||||||||||||||||||||||||||||||||||||||
| 建设项目地点:项目位于红安县上新集镇赵家湾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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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7186.32平方米,新建一栋3层集办公、办案一体的业务技术综合大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161.97平方米。其中一楼设值班室、枪库、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涉案财物保管室、缉毒室、弱电机房、大会议室、党员活动中心、配电间、卫生间等;二楼设所长办公室、教导员办公室、会议室、民警工作区、研判室、案管室、卫生间等;三楼设电子阅读室、体能训练区、备勤室(民警宿舍)等。配套建设围墙、护坡、供排水、供配电、道路硬化及绿化、停车场、室外训练场地、景观场地和大宗涉案财物停放场地等全部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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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1241.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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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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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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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3)施工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之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提供承诺)。②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并注册于本单位;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③设计负责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并是本单位人员。(5)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3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财务情况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报表、报告应清晰可见。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要求提供联合体牵头人的,不要求其他单位)。(6)信誉要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该要求):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声明)。 3.2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 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② 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③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名、缴纳保证金等相关事宜。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4其他要求:具体资格要求详见第二章附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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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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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分离-票决数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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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 ||||||||||||||||||||||||||||||||||||||||
|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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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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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示时间 | ||||||||||||||||||||||||||||||||||||||||
| 2026年05月22日至2026年05月26日。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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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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