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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阅读次数:59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问: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招标吗?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答:
可以不招标。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若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即可不进行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在官网上答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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