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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8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阅读次数:6
国企招标采购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问: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机构是哪些?
答: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如下: (一)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特定规定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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