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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9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阅读次数:3
国企招标采购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问:
行政监督机构有哪些行政措施?
答:
行政监督机构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至第六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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