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相应义务的担保。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银行票据、保函、现金等。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对于投标保证金的制度安排包括: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人、接收人和退还人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期一致。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参考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主体作出要求。
投标保证金只能递交给招标人,但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可以代招标人接收投标保证金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三种情形为: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定标之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鄂公采函〔2022〕2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