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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文峰塔广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发布时间: 2026-04-15
随州市曾都区文峰塔广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HBZD-202604QG-002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招标编号:HBZD-202604QG-002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随州市曾都区文峰塔广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已由随州市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随曾发改审批[2026]7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随州市曾都宏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随州市曾都宏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合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点: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街道文峰塔社区文峰西街b区(曾都区文峰塔广场)。
建设项目规模:本项目对随州市曾都区文峰塔广场进行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含:老戏台立面修缮及内部结构加固,面积3943.83平方米;广场入口道路及广场破损地砖拆改铺装换新,面积16620.67平方米;配套完善车行道、人行道、给排水、照明、绿化、宣传栏、停车位等附属设施。
合同估算价:1745.79万元
其他:/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① 、②资质: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财务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近三年(2022、2023、2024年度)财务报告,新成立的单位若有或应有按最近的年份提供,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状况良好,近三年平均利润大于 0 元。(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提供有效)。(3)拟派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①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可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②拟任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③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质或中级及以上职称。(4)信誉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单位均应满足):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附查询结果截图;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附查询结果截图;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声明;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2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③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名、缴纳保证金等相关事宜。④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4其他要求:/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评定分离”,定标方法采用票决数量法(投票表决法)。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7.公示时间
2026年04月16日至2026年04月20日。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随州市曾都宏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合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随州市曾都区世纪大道孔坡佳苑(东门左侧)
地址:
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中段阳光水岸3号楼
邮编:
441300
邮编:
441300
联系人:
罗程
联系人:
曹秋菊、何甜甜
招标人传真:
代理传真:
电话:
0722-7039811
电话:
0722-3818699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36550501@qq.com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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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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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账 号:
2026年04月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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