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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段氏府·水乡乐游园项目EPC总承包
发布时间: 2026-04-02
印象段氏府·水乡乐游园项目EPC总承包(HBYS-202604FJ-007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招标编号:HBYS-202604FJ-007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印象段氏府·水乡乐游园项目EPC总承包已由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2507-421124-04-01-507303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英山县九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招标人为英山县九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宇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点:英山县南河镇
建设项目规模:主要建设田园牧歌体验区、水坝水街建设、传统文化展示区、旅游综合服务区、研学区、主题民宿、生态停车场和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园区导览系统、安防消防系统等配套设施设备
合同估算价:3104.47万元
其他:/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成员均须满足本要求); (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4)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派驻的项目班组必须是该单位在册在岗正式员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符合下列条件:①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则须由牵头人拟派)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合格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负责人但不得兼任设计负责人;②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③设计负责人:具备建筑二级及以上设计注册执业资格证书;④拟派其他人员要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含培训合格证),安全员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拟派的上述人员必须是投标人单位(联合体投标的,须是牵头人提供),须备自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近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业绩要求:牵头人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投资额在21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或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 业绩及投标人近 3 年(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 3 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单项投资额在21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市政设计业绩。投标人应提供中标网站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的原件扫描件,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
3.2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总数量最多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上 述第 3.1 条的规定;(3)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分别认定联合体的资质类别和等级;(4)联合体牵头单位应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等相关事宜;(5)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4其他要求:按照《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英政规〔2024〕1号)文件精神,“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办法采用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实施招投标,定标方法采用投票表决法(票决数量法)。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7.公示时间
2026年04月03日至2026年04月08日。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英山县九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宇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温泉北路
地址:
英山县温泉镇长安世纪城三期东门C区123号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黄潇
联系人:
李修艳
招标人传真:
代理传真:
电话:
18371318484
电话:
15897915677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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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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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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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账 号:
2026年04月0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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