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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东岭大市场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HBYY-202603FJ-009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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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YY-202603FJ-009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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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十堰市郧阳区东岭大市场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已由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郧发改审批[2026]7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十堰聚鑫城乡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招标人为十堰聚鑫城乡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泽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 | ||||||||||||||||||||||||||||||||||||||||
| 建设项目地点: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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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规模:项目拟对郧阳区东岭大市场进行更新改造。其中:(1)房屋改造工程,建筑面积约5100平方米,包括拆除违规搭建,地面铺设地板砖,墙面粉刷,天棚吊顶,门窗安装,以及水电及消防改造等;(2)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室外铺设沥青地面5930平方米,人行道铺装3150平方米,铺设雨污管网550米,新建路缘石800米,安装路灯12盏,购置垃圾箱21套和监控设备8套,以及建设道闸、升降桩、标志标线、电力电讯等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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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1584.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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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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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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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②:①设计资质: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不得以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投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成员均须满足本要求)。(二)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②:①设计资质: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②施工资质: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三)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 5 年,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下列①②③任意一项业绩(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提供即可):①合同投资金额在7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②合同投资金额在7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③合同投资金额在7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EPC总承包业绩(注:须提供官方网站中标结果公告截图及网址链接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四)①设计负责人要求: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②拟派项目经理: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注:根据鄂建设规〔2021〕2号文件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二家,且各成员均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由施工单位担任。(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含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以单独的身份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工程投标。(4)招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并在下载招标文件后以其“查看下载情况”截图作为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依据,由牵头单位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统一上传。 3.4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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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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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办法采用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及“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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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 ||||||||||||||||||||||||||||||||||||||||
|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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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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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示时间 | ||||||||||||||||||||||||||||||||||||||||
| 2026年03月20日至2026年03月24日。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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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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