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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精神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新院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HAJ2026014(HBHA-202602FJ-004001001)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提前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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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HA-202602FJ-004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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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红安县精神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新院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HAJ2026014已由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红发改审批服务【2026】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红安县精神病医院,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红安县精神病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友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 | ||||||||||||||||||||||||||||||||||||||||
| 建设项目地点:红安县杏花大道和红坪大道十字路口西北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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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规模: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3430.3平方米,拟建设门诊楼、住院楼及其他配套建筑和设施,总建筑面积18775.80平方米。其中:门诊楼建筑面积4319平方米,地上4层;住院楼建筑面积14416.80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1845.40平方米),地上7层,地下1层,病床300张;大门门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地上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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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估算价:7600.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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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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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申请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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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投标(资格预审)要求投标人(申请人)须具备: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3、投标人应具备至少1项类似项目业绩(联合体任何一方满足均可),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施工能力。注: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是指近五年以来承担过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或合同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为准);4、投标人人员要求:①项目经理(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兼施工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②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基本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是本单位注册人员,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③设计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是本单位人员;5、财务要求:要求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无亏损,如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6、投标人信誉要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该要求):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自行承诺)。(注: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满足信誉要求)。 3.2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③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④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名、缴纳保证金等相关事宜。⑤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超过2个。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4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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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评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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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分离- 票决数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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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见附件 | ||||||||||||||||||||||||||||||||||||||||
| 6.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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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本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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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示时间 | ||||||||||||||||||||||||||||||||||||||||
| 2026年02月26日至2026年02月28日。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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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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