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报名登记时需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截图或查询的下载件)。
2. 意向承租方须有具有经营游泳馆的资质(报名登记时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
3. 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连续3年以上经营游泳馆的管理经验,且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意向承租方须具有符合“资产使用用途要求”的经验,在部属或省属高校中拥有一家正常经营的恒温游泳馆或拥有不少于两家正常经营的恒温游泳馆(报名登记时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5.意向承租方须知晓承租标的的相关情况并作出相关承诺(详情见附件《承租承诺书》)。
6.意向承租方已认真仔细阅读、理解并认同《资产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的全部内容。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已对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标的现状予以承租,对本次承租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划调整、拆迁置换、建筑物质量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原租户清退纠纷等)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不因承租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出租方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8.意向承租方须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之后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