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曾都区第二高级中学设备购置项目标段3-空调设备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亮星尘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3层307号
被投诉人:曾都区第二高级中学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季梁大道26号
相关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季梁大道孔坡佳苑东门
三、基本情况
四川亮星尘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随州市曾都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6年8月12日就曾都区第二高级中学设备购置项目标段3-空调设备(采购项目编号:42130220260100049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擅自增设投标文件签署审查条件,违法否决我方投标;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答复事实不清、依据缺失,应当依法撤销。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的符合性审查表仅在第2点中载明“投标文件签署: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未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需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列为符合性审查否决条款;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模板仅要求填写主体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招标文件全部章节亦未将缺失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签章设置为投标无效的判定标准。投诉人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公章。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以投诉人“符合证明文件因〔2.0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不通过”为由,将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被投诉人于2026年8月1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中,仅以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作为事实依据,且未援引相关法律依据。受理投诉后,已向被投诉人下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该项目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公告。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及第四十一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阶段,以招标文件未载明的审查条件否决供应商投标,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开展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之规定,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中,仅以招标文件中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有关概念作为事实依据,且未援引相关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不清,答复内容要件缺失。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曾都区财政局
2026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