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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公告类型:违法失信记录

建始县财政局关于对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6 09:09发布单位:建始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  称: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7014506L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中标前在“信用中国”中15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隐瞒自己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参与项目投标,在2022年12月26日中标并于2023年1月3日与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合同。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处理结果

给予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9457.4214元(945742.14×10‰=9457.421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建始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详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40425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50425


执法机关:建始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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