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ns":[{"guid":"ab043490-e321-4e89-85fa-d4b884f8f25a","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信息化建设(软件测试)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t

\t\t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对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信息化建设(软件测试)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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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发布日期:2025-05-09 15:53发布单位:十堰市财政局|阅读次数:\t
\t

\t\t一、项目名称: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信息化建设(软件测试)服务\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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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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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武汉迎风聚智科技有限公司\t

\t

\t\t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2号附88号2-10层武房网孵化器(九万里)4层403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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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被投诉人: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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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地  址:十堰市北京南路35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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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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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对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信息化建设(软件测试服务)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2025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人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响应采购文件技术、服务评议条款,磋商小组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要求知道详细的扣分情况。
本机关2025年5月7日受理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经查明: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有电子评审过程记录为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该项采购活动符合相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规定,评审得分明细不属于法定公开内容。该项采购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t

\t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t

\t\t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t

\t

五、其他补充事宜

\t

\t\t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 5 月9日
\t

\t

\t\t十堰市财政局\t

\t\t

\t\t\t2025年05月09日\t\t

\t ","username":"十堰市财政局","pubdate":"2025-05-09","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5/jdxxgg_4cb67cad8108415a94a0aeac9f262011.html","dataTimestamp":"20250511082437","version":1746953345559,"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guid":"e7f4728b-9e14-4f78-af8f-a6ef79a62229","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监利市财政局关于对监利市耕地保护数字化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t

\t\t监利市财政局关于对监利市耕地保护数字化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t
\t\t发布日期:2025-04-21 09:07发布单位:监利市财政局|阅读次数:\t
\t

\t\t一、项目名称:监利市耕地保护数字化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t

\t

二、相关当事人

\t

\t\t投诉人:武汉图数云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t

\t

\t\t地  址: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22号保利清能西海岸四区G13栋1单元17层2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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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被投诉人:监利市政府采购中心\t

\t

\t\t地  址:0716-3300985\t

\t

三、基本情况

\t

\t\t(一)武汉图数云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监利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监利市耕地保护数字化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21023202501000195)(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设置存在隐性排他性参数组合形成事实垄断;检测认证依据存疑引用标准不完整RTK定位精度仅引述北斗标准,未说明是否兼容GPS/GLONASS系统,参数论证程序瑕疵;未履行专家论证4000米海拔参数直接引用推荐性国标(GB/T40529-2023)但未按《需求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论证市场调研不充分,宣称涉及5个品牌,但经查千寻位置属定位服务商,不生产整机设备,实际整机供应商不足3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数量要求。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存在参数漏洞,支撑软件(数据库/中间件/支撑引擎)未明确数量级参数(如最低配置标准、扩容能力范围等),缺乏可量化的功能模块清单(如数据库节点数、中间件并发量等技术指标);质疑答复未履行法定释明义务未对“根据详细需求响应”的具体执行标准作出解释说明未提供支撑软件与主系统间的配置比例关系说明文件。
投诉事项3:技术参数模糊,违反明确性要求,项目采购需求“数据资源一张图系统”“北斗应用场景子系统”未明确更新频率、数据精度、性能指标等关键参数。
投诉事项4:本项目的核心技术需求为耕地保护数字化治理、卫星技术应用、无人机测绘等。然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是一个跨行业综合奖项,其评定标准(如技术创新性、成果转化效益)与本项目的技术需求关联性不强。
投诉请求:暂停该项目,更正采购需求。
\t

\t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t

\t\t二、受理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于2025年3月3日依法受理投诉,并向采购代理机构送达《监利市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暂停采购活动,并调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开展调查,期间还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了论证,用时4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时间内。
三、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第1、2、3、4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监利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

\t

五、其他补充事宜

\t

\t\t\t

\t

\t\t监利市财政局\t

\t\t

\t\t\t2025年04月21日\t\t

\t ","username":"监利市财政局","pubdate":"2025-04-21","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4/jdxxgg_eacf5221d16e4cd79a0df66a4e14a701.html","dataTimestamp":"20250421091947","version":1745198924892,"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guid":"cd7d7432-d64a-4831-b782-47579b629ebb","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东西湖区财政局关于对多功能厅灯光音响设备(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t

\t\t东西湖区财政局关于对多功能厅灯光音响设备(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t
\t\t发布日期:2025-04-09 10:10发布单位:东西湖区财政局|阅读次数:\t
\t

\t\t一、项目名称:多功能厅灯光音响设备(第二次)\t

\t

二、相关当事人

\t

\t\t投诉人:毕昇云技术有限公司\t

\t

\t\t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国家网安基地网安大道88号共享中心12层1201室\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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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被投诉人:武汉市吴家山第四中学\t

\t

\t\t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祁家山路\t

\t\t

\t\t\t相关供应商1:武汉新光极限文化传播公司\t\t

\t\t

\t\t\t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t\t

\t\t

\t\t\t相关当事人:湖北楚天永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t\t

\t\t

\t\t\t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8栋3号门面\t\t

\t

三、基本情况

\t

\t\t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结果不合理。
投诉请求:1、本项目明显存在多项违规操作,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我公司提交的质疑置若罔闻,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请监管机构彻查招标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合规之处;2、依法取消其中标供应商“武汉新光极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标资格;3、重新组织第三方评审专家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t

\t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t

\t\t经过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t

\t

五、其他补充事宜

\t

\t\t\t

\t

\t\t东西湖区财政局\t

\t\t

\t\t\t2025年04月09日\t\t

\t ","username":"东西湖区财政局","pubdate":"2025-04-09","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4/jdxxgg_33ed7692015c4688a4807c22dc575ef3.html","dataTimestamp":"20250410103001","version":1744282272855,"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guid":"cf925963-b57f-46bb-9634-d3fe464480e7","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一、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三标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t

\t\t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一、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三标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t
\t\t发布日期:2025-04-08 09:39发布单位:蕲春县财政局|阅读次数:\t
\t

\t\t一、项目名称:一、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财务记账项目(三标段)\t

\t

二、相关当事人

\t

\t\t投诉人:蕲春诚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t

\t

\t\t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杨四岭三组紫云山庄2楼\t

\t

\t\t被投诉人: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t

\t

\t\t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56号\t

\t\t

\t\t\t相关当事人:湖北意嘉城会计事务有限公司\t\t

\t\t

\t\t\t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9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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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相关当事人: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t\t

\t\t

\t\t\t地  址: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8号\t\t

\t

三、基本情况

\t

\t\t投诉人蕲春诚胜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参加了蕲春县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代理村级记账项目(三标段)。2025年2月5日该项目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2025年2月26日在蕲春县公共资源交中心中由本项目代理公司湖北嘉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评审,并于2025年2月27日发布了中标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3月6日针对中标结果向代理公司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12日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投诉事项1: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人员及经历的真实性;
2、投诉事项2: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人员履约的虚假性;
3、投诉事项3: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异常低价;
4、投诉事项4: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报价是否完整;
5、投诉事项5:我公司评分情况;
6、投诉事项6:湖北意嘉城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关联方,同时参加了此次代理记账河西段的投标。
四、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投资料和评委评审资料,组织了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审查。
1、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的“人员配备”第三项“项目组人员具有1年以上农村财务代理会计经验,1人得1分,最高得5分。”经审查,已对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料的该项得分进行纠正,但不影响得分排名。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3、4:经审查,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招标文件所需的材料,评委评审及投标报价的认定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故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5:经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分值汇总无误,故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6未经质疑,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们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进行调查取证,该事项6成立。
5、经审查,该标段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不满足法定要求。
\t

\t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t

\t\t1、处理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处理决定:
(1)取消湖北意嘉城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本项目三标段的投标资格。
(2)本项目三标段予以废标。
\t

\t

五、其他补充事宜

\t

\t\t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t

\t

\t\t蕲春县财政局\t

\t\t

\t\t\t2025年04月08日\t\t

\t ","username":"蕲春县财政局","pubdate":"2025-04-08","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4/jdxxgg_175d917adf1e416bb7981221821dabb1.html","dataTimestamp":"20250408140714","version":1744123125735,"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guid":"2103e463-1251-49cd-affe-73e05bb5227c","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老河口市财政局关于对老河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进馆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t

\t\t老河口市财政局关于对老河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进馆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t
\t\t发布日期:2025-04-03 15:15发布单位:老河口市财政局|阅读次数:\t
\t

\t\t一、项目名称:老河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进馆项目\t

\t

二、相关当事人

\t

\t\t投诉人:安徽安诉服数据技术有限公司\t

\t

\t\t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D幢1215、1216室\t

\t

\t\t被投诉人:老河口市农业农村局\t

\t

\t\t地  址:老河口市汉口路380号\t

\t\t

\t\t\t相关当事人:湖北瑞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t\t

\t\t

\t\t\t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环三路中段运发公寓肆号楼4-1-5\t\t

\t

三、基本情况

\t

\t\t(一)关于“老河口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移交进馆项目”(项目编号:420682202506000146),投诉人安徽安诉服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老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1.中标(成交)供应商:襄阳市搜藏文化有限公司,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未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和“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投标内容,其内容不完整(内容不全);2.中标(成交)供应商:襄阳市搜藏文化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和项目名称等磋商文件实质性重要信息内容。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不满足资格性审查表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资格性审查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本机关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t

\t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t

\t\t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t

\t

五、其他补充事宜

\t

\t\t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t

\t

\t\t老河口市财政局\t

\t\t

\t\t\t2025年04月03日\t\t

\t ","username":"老河口市财政局","pubdate":"2025-04-03","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4/jdxxgg_d666d675dca2403088dd7067160adb72.html","dataTimestamp":"20250404025825","version":1743729626964,"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guid":"7bfaa5ce-bab2-461c-8c10-f99038a17f75","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中小学校“冬暖夏凉、温情教室”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t

\t\t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中小学校“冬暖夏凉、温情教室”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t
\t\t发布日期:2025-03-27 08:55发布单位:恩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t
\t

\t\t一、项目名称:恩施市中小学校“冬暖夏凉、温情教室”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t

\t

二、相关当事人

\t

\t\t投诉人:恩施市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t

\t

\t\t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五峰山路12号\t

\t

\t\t被投诉人:恩施市教育局\t

\t

\t\t地  址:恩施市体育中心西侧硒都小学旁\t

\t\t

\t\t\t相关供应商1:恩施市瑞盈商贸有限公司\t\t

\t\t

\t\t\t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解放路27号\t\t

\t

三、基本情况

\t

\t\t 投诉人恩施市拓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恩施市中小学校“冬暖夏凉、温情教室”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422801202501000387,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5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3月4日正式受理,具体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恩施市瑞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恶意篡改、发布虚假测算数据值,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事实依据:根据中标公示中显示的中标价格,以及在开标过程中合理知晓的最低报价,可计算得出相关供应商价格得分,结合总得分可知相关供应商在技术评议上未扣分。但根据中标公示中显示的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型号,查询中国能效标识网显示该产品于2025年2月12日修改了公示的备案信息,其中“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78kW·h,此前该产品于2024年9月23日备案的信息中“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87kW·h。同时将该产品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的检测报告中给出的实验数据代入“威凯制冷设备能效在线计算系统”,测算可得该产品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86.7kW·h,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对“35GW(冷暖型)空调”参数“制热季节耗电量≤280kW·h”的要求。因此,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应标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均作出了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来源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3月13日向投诉人发出证据补正通知,要求投诉人提供“检测报告”合法来源,投诉人于2025年3月20日补充提交第三方供应商湖北昇伟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承诺函,承诺该检测报告属该公司合法所有,并通过正式商务合作渠道提供给投诉人,无其他证明文件。本机关认为,第三方公司未证明自身检测报告来源,投诉人也未证明其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关系,仅承诺函的证明效力无法支撑投诉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此项证据。因此投诉人无法证明其部分投诉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同时,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中反映的线索进行了查证核实。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显示所投产品“TCL空调KFR-35GW/AD5a+B1”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78kW·h,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产品能效标识牌,显示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78kW·h,扫描能效标识牌上二维码显示结果一致。经查询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s://www.energylabel.com.cn/productFiling),产品“TCL空调KFR-35GW/AD5a+B1”备案信息中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78kW·h,与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一致。
通过扫描检测报告上的二维码,以及在检测报告出具单位中国赛宝实验室官方网站上进行证书报告在线验证,验证结果均一致。同时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去函中国赛宝实验室,对该份检测报告是否与存档报告一致进行核查,对方于2025年3月18日复函,核实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检测报告与实验室存档报告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本机关认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规定“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表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我国用能产品获取能效标识的唯一官方渠道,其通过正规程序对产品信息进行认定的公示结果具备法律效力。投诉人如认为所投产品生产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获取能效标识的,可以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举报。
\t

\t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t

\t\t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且投诉人无法提供获取非公开证据的合法方式,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t

\t

五、其他补充事宜

\t

\t\t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t

\t

\t\t恩施市财政局\t

\t\t

\t\t\t2025年03月27日\t\t

\t ","username":"恩施市财政局","pubdate":"2025-03-27","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3/jdxxgg_d617bac401204d3284839164ea7db15f.html","dataTimestamp":"20250327085842","version":1743042093969,"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guid":"6c18d9f5-a5fb-40f3-9b41-fb6ea7a2a23c","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荆州区中心城区环卫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t

\t\t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荆州区中心城区环卫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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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发布日期:2025-03-17 17:37发布单位:荆州区财政局|阅读次数:\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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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一、项目名称:荆州市荆州区中心城区环卫车辆采购项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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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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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安徽海达环卫工程有限公司\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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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大众路保利罗兰春天A1座401室\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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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被投诉人: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湖北智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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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地  址:荆州市荆州区荆州中路80号,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102号5楼\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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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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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在招标文件中,产品的技术参数全部倾向“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能源环卫汽车,设置不科学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地点”的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产品技术参数指标的评审细则设置不合法,未按照法律规定将评审因素一一赋予对应的分值,违反政府采购要求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法律规定;4、招标文件中部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最终的评审完全依赖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5、招标文件未按法律规定设置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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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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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1、投诉人安徽海达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湖北智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部分类别车辆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调整,采购人为了采购到优质的产品和售后服务,故在产品的技术要求上更为严格,调整后的技术参数均满足三家以上,详情见佐证资料(附件一);2、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地点”的问题, 目前采购人已明确了产品交货的具体地点为荆州区荆州中路80号;3、由于该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需要将各个产品的技术参数一一列明,所以参数内容较多。如果非重要参数不设置为评审要素,潜在投标人可能会认为不需要响应,该项目技术参数指标不存在违法设置。类似项目的参数设置详情见佐证资料(附件二);4、经调查该项目的实施方案、管理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已经量化和细化,设置的评分项与采购需求相关,符合相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类似项目的设置详情见佐证资料(附件二);5、招标文件未按法律规定设置核心产品问题,采购人在收到投诉后已设置了核心产品;6、被投诉人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除对以上内容进行核实回复外,还根据我局意见,组织行业内技术专家对采购内容及参数要求的所有条款进行了重新梳理,拟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修改,以确保既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又能采购到符合行业主流核磁参数标准的产品,确保采购行为公平公正。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3、4项投诉事项驳回,1、2、5项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设置技术参数时,存在不严谨、不科学的地方,我局责成采购人根据专家意见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修改,发布更正公告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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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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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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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荆州区财政局\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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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2025年03月17日\t\t

\t ","username":"荆州区财政局","pubdate":"2025-03-17","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3/jdxxgg_b15e9f26c0cf4326ac78500122b4a208.html","dataTimestamp":"20250321084425","version":1742546569333,"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guid":"79fde094-1682-4088-bb30-607466b09b0c","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硚口区财政局关于对硚口区汉水桥街道环卫所采购环卫作业车辆项目(项目编号:HBT-17225016-25043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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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硚口区财政局关于对硚口区汉水桥街道环卫所采购环卫作业车辆项目(项目编号:HBT-17225016-25043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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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发布日期:2025-03-14 11:46发布单位:硚口区财政局|阅读次数:\t
\t

\t\t一、项目名称:硚口区汉水桥街道环卫所采购环卫作业车辆项目(项目编号:HBT-17225016-25043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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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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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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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1号厂房20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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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被投诉人: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汉水桥街道办事处\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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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武汉市硚口区双厂巷2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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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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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汉水桥街道环卫所采购环卫作业车辆项目(项目编号:HBT-17225016-250434)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武汉市硚口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主要为:招标文件更正后的“产品设计和性能”、“供货安装(调试)方案”、“培训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设置仍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量化、细化,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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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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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经调查核实及专家论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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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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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硚口区财政局\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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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2025年03月14日\t\t

\t ","username":"硚口区财政局","pubdate":"2025-03-14","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3/jdxxgg_68e4acc413024ea1b64da05c3ecbf127.html","dataTimestamp":"20250315085937","version":1742017844907,"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guid":"c97c7961-4096-44d0-adec-63e49c8bed78","jyptId":"H4200005378","newskind":"1","title":"应城市财政局关于对应城市空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ontent":"
\t

\t\t应城市财政局关于对应城市空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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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发布日期:2025-03-13 16:55发布单位:应城市财政局|阅读次数:\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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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一、项目名称:应城市空调采购项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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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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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应城市世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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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地  址:应城市富莱美建材城格力空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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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被投诉人:应城市教育技术装备站\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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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地  址:应城市汉宜大道7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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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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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应城市世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应城市空调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收到应城市世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诉人”)提交的“应城市空调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当日正式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1:应城市教育技术装备站(以下简称为“被投诉1”)、被投诉人2:应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城市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为“被投诉人2”)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1、2均依法提交了投诉答复说明及有关资料,经过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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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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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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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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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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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应城市财政局\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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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t2025年03月13日\t\t

\t ","username":"应城市财政局","pubdate":"2025-03-13","cfjzrq":null,"url":"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503/jdxxgg_957891c8d9d3417e943a006aada6629d.html","dataTimestamp":"20250314040143","version":1741916706051,"isDeleted":0,"secondAreaName":null,"platform":null}],"totalPages":6,"pageSize":9,"current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