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 1213】 发布时间:Jun 17, 2016
1.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则采用"评标办法附表"中规定的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中补充的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附表;
(2)业绩:见评标办法附表;
(3)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附表;
(4)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设施:见评标办法附表;
(5)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附表;
(6)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附表;
(7)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见评标办法附表.
2.2.2 评标价及评标基准价计算
(1)评标价确定方法:见评标办法附表;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2)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3)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4)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设施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5)财务能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6)履约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7)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①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即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者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1.5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2评标委员会按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B;
(3)按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计算出得分C;
(4)按第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设施计算出得分D.
(5)按第2.2.3(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财务能力计算出得分E;
(6)按第2.2.3(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履约信誉计算出得分F;
(7)按第2.2.3(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计算出得分G;
3.2.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4 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5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招标文件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招标文件允许多标段投标、多标段中标的,各标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某些标段由此产生的空缺由排序在后的投标人依次替补.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 评标办法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综合评分相等时,采用 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 |
||||
参加开标会 |
投标人代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开标会 |
||||
“技术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多标段投标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后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主要人员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信誉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人身份 |
不存在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
||||
利益冲突 |
不存在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预审) |
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 |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投标价格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 10
业绩: 20
主要人员: 30 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设施: 3 分
财务能力: 3
履约信誉: 4
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30 |
|||
2.2.2 |
评标价及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适用于非固定标价法) |
(1)评标价确定方法: 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的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如有) (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方法一(对应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算术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方法二: 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的评标价中的最低值(被认定低于成本的除外)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3(1) |
投标报价(适用于非固定标价法) |
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方法一: F=1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M
方法二: F=1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
其中:F:为投标报价得分,F≥0;
|
|||
投标报价(适用于固定标价法) |
投标报价与招标人公布的监理服务费一致,报价得10分 |
||||
2.2.3(2) |
业绩 (20分) |
类似项目业绩 (18分) |
近5年监理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项2分,最多18分。 (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颁发时间为准) |
||
工程奖项 (2分) |
监理完成的与招标项目同类别工程(即与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下同)近3年获得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2分;“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优质工程奖”每项得1分,最多得2分。 (以颁奖机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
||||
2.2.3(3) |
主要人员 (30分) |
总监理 工程师 (20分) |
任职资格 (9分) |
1.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得4分;相关专业专科学历,得3分;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得2分。其他不得分。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得4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2分,其他不得分。 3.具有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每项得1分,最多得1分。 |
|
业绩 (9分) |
1.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项得2分。最多得6分。 2.上述类似项目业绩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岗位,有业主对其胜任工作评价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3分。 |
||||
奖励 (2分) |
1.近3年获得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或住建部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表彰,或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的工程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得1分,最多得2分。 2. 近3年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省级住建部门或省建筑行业相关协会的表彰,或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的工程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工程质量奖,每项得0.5分,最多得2分。 (以颁奖机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级别高的奖项奖励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
||||
其他 主要 人员 (10分) |
监理人员配备 (6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配套合理得2分;专业配套基本合理得1.5分; |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有)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平均专业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得3分;5年及以上9年以下得2分;5年以下 0分 |
|||||
监理员平均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得1分;2年及以上5年以下得0.8分;2年以下得 0分 |
|||||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 (4分) |
工作计划合理,满足工程需要 4分 工作计划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3分 工作计划不合理,不可行 0分 |
||||
2.2.3(4) |
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设施 |
试验、检测仪器 (2分) |
试验、检测仪器满足工作需要 2 分 试验、检测仪器基本满足工作需要 1.8分 试验、检测仪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0 分 |
||
办公设施 (1分) |
设施满足工作需要,现场配备电脑办公 1分 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0分 |
||||
2.2.3(5) |
财务能力 |
资产负债率 (2分) |
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小于60%的得2分 |
||
流动比率 (1分) |
上一年度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100%)不小于1的得1分 |
||||
2.2.3(6) |
履约信誉 |
认证体系 (3分) |
1.获得ISO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2.获得ISO14001(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3.获得OHSAS18001(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
||
其他信誉 (1分) |
近3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得1分。 近3年获得市级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得0.7分 (以颁奖机构表彰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获得多个级别称号的,按级别高的称号加分且不重复计分) |
||||
2.2.3(7) |
监理与 相关服务 建议书 (30分) |
工程概况 (3分) |
工程概况表述清楚,准确; 1 工程概况表述基本清楚、基本准确 0.8-0.9分 工程概况表述不清楚、不准确 0 分 |
||
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分析清楚 2 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基本清楚 1.6-1.9分 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分析不清楚或未考虑 0 分 |
|||||
监理工作的 范围、内容、目标 (1分) |
范围、内容、目标明确 1 分 范围、内容、目标基本明确 0.8-0.9分 范围、内容、目标不明确 0 分 |
||||
监理工作依据 (1分) |
监理工作依据正确 1 分 监理工作依据基本正确 0.8-0.9分 监理工作依据不正确 0 分 |
||||
监理组织形式、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2分) |
机构设置可行,满足工作需要 1 分 机构设置可行,基本满足工作需要 0.8-0.9分 机构设置不可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0 分 |
||||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1 分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 0 分 |
|||||
工程质量控制 (5分) |
质量控制目标明确 1 分 质量控制目标基本明确 0.8-0.9 分 质量控制目标不明确 0 分 |
||||
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控制措施合理 2 分 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控制措施基本合理1.6-1.9分 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控制措施不合理 0 分 |
|||||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检测控制措施可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方法可行 1 分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检测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方法基本可行0.8-0.9 分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检测控制措施不可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方法不可行 0 分 |
|||||
各项工程验收方法和工作流程正确合理1 分 各项工程验收方法和工作流程基本正确0.8-0.9 分 各项工程验收方法和工作流程不正确 0 分 |
|||||
工程造价控制 (4分) |
工程造价控制目标明确 1 分 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基本明确 0.8-0.9 分 工程造价控制目标不明确 0 分 |
||||
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措施正确、完善 2 分 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措施基本正确1.6-1.9 分 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措施不正确 0 分 |
|||||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流程清晰 1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流程基本清晰 0.8-0.9 分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流程不清晰 0 分 |
|||||
工程进度控制 (4分) |
进度控制目标明确 1 分 进度控制目标基本明确 0.8-0.9 分 进度控制目标不明确 0 分 |
||||
进度控制方法和措施正确、完善 2 分 进度控制方法和措施基本正确 1.6-1.9 分
进度控制方法和措施不正确 0 |
|||||
进度控制工作流程正确合理 1 分
进度控制工作流程基本正确 0.8-0.9 进度控制工作流程不正确 0 分 |
|||||
合同与信息管理 (4分) |
合同管理措施具体、完善 2 分 合同管理措施具体、可行 16.-1.9 分 合同管理措施不可行 0 分 |
||||
信息管理措施完备,合理 2 分 信息管理措施基本完备,可行 1.6-1.9 分 措施不得当或未予考虑 0 分 |
|||||
组织协调 (2分) |
内容考虑周全、措施得当 2 分 内容基本周全,措施基本得当 1.6-1.9 分 内容不周全,措施不得当或未予考虑 0 分 |
||||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分) |
制度完善,专人负责,控制措施得当 2 分 制度基本完善,专人负责,控制措施可行1.6-1.9分 制度不完善,无专人负责,控制措施不得当0 分 |
||||
监理工作制度 (1分) |
监理工作制度完善,齐备 1 分 监理工作制度基本完善,齐备 0.8-0.9分 监理工作制度不完善,不齐备 0 分 |
||||
相关服务工作规划 (1分) |
内容完善,合理可行 1 分 内容基本完善,可行 0.8-0.9 分 内容不完善,不可行 0 分 (如果招标范围不含相关服务的内容,各投标人该项得0分) |
||||
3.1.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3.1.3 |
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限价。 |
||||
3.1.4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