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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1021次 发布时间:Oct 26, 2018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托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服务平台”)的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和视频专用网络,实现的异地电子评标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个标段投资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 可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等原因需要在省综合专家库抽取异地评标专家的,一般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预期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项目一般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

第二章  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管理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分主场和客场,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进场交易所在地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客场。

主场和客场均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配备符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网络环境,并纳入省电子服务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统一管理。

主场和客场应当及时将可提供的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机位录入省电子服务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以方便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申请使用。

  第六条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一般在所属市(州)范围内进行,确需以其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客场的,一般以所属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主场;在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远程异地评标原则上应当以其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客场。客场数量不宜超过两个。

  客场应当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无偿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等服务。

第七条 主场专家数量较少的或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专家全部在客场评标的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远程异地评标需求的,由招标人在评标开始24小时前提出申请,主场工作人员通过省电子服务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按照《省电子服务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操作手册》(附件)进行操作。

主场工作人员登录省电子服务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录入远程异地评标基本信息,提出客场异地评标机位申请,经客场工作人员受理、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第九条  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开始时间一般应安排在上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下午,到主场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合理确定主场及客场所需评标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由主场工作人员使用全省统一发放的CA数字证书在终端通过湖北省综合专家库抽取系统完成专家随机抽取工作,系统自动语音通知评标专家直接到达主场及客场评标地点。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通知主场的工作人员进行补抽。

第十条  主场和客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评标机位。

第十一条 客场评标委员会成员远程登录主场评标系统,与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进行评标。主场、客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力并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委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讨论。

  第十三条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主场与客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评标系统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评标系统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票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核对原件时,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核对确认,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沟通后,评标委员会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完个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标(审)汇总表和评标(资格审查)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审)结束指令后才可离场。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五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因主场或者客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评标机位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进行评标时,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招标人可以延迟评标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同时招标人应当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六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主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七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客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通知主场,由主场更换客场并补充抽取专家。同时客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

         第五章  服务、管理、见证与监督

第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主场和客场分别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服务、见证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主场和客场应当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评标现场的管理、评标秩序的维持、评标过程的见证、评标专家的考核,以及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

台账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项目信息和机位、评标时间、专家姓名、专家身份证号码、专家劳务费费用等评标活动信息。

主场和客场分别负责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评标专家考核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场和客场的远程异地评标专职管理人员应当熟练使用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以及本地机位的查看和维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的评标机位,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及时通知主场。

第二十二条 主场和客场应当配合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强化见证和记录功能,加强工作配合和服务,制定完善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等制度,做到环节把关、全程留痕。

第二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主场和客场应当做好评标活动见证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评标结束后,客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活动见证记录、评标专家考核记录、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移交给主场存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章   费用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需订餐的,若无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则由评标场地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订,订餐费用先由专家自行支付,评标结束后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专家支付误餐费。

第二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向专家直接支付。主场工作人员登录系统,在专家费用结算模块录入专家劳务费、误餐费金额及专家银行账号信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打印专家费用发放表,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专家劳务费按照《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

主场应加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行为的见证与管理,督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误餐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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