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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次数:6151次 发布时间:May 2, 2019


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

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3

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州)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责任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对此,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找差距,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二、抓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设。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抓好本级本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设的同时,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在2010年年底前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公告平台。“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www.hbcxpt.cn)为我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信息公告的省级综合平台,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该平台的管理,做好维护及信息的综合、更新工作。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系统信息记录的收集、公布、报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依法及时在平台上进行披露、公告,并向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时传送相关信息。同时,要按照2009年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联络员会议的具体要求,落实信息记录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信息记录情况,实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四、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将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结果作为招标投标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和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和督办,并向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时传送有关情况。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进行联合检查、抽查和督办,公布检查结果,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之中。

附件: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交通厅、水利厅、商务主管部门、法制办、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91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总体进展尚不平衡,一些地方至今尚未建立公告平台,一些地方虽建立了公告平台却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影响了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施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3号)部署和要求,切实发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失信惩戒作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20105月底前,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做好公告平台维护和管理工作;已经建立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告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的建立统一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要加强对市、县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设的指导和督促,争取今年年底前,建立起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四级公告平台。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制度落实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信息共享。
       二、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落实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为契机,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依法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在公告平台上公告。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确保公告准确和客观。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须按要求及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选取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告,并加强对本系统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的指导,建立系统公告记录信息通报制度。
        三、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2010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没有建立公告平台,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违法行为记录的地方,要进行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铁  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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