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2号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号),按照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清理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16〕68号)要求,现将《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号发布,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3〕1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款“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招标代理费报价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修改为“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