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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建设、服务、运行标准(试行)》(鄂公共资源办〔2017〕14号)
阅读次数:127次 发布时间:Jan 17, 2017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建设、服务、运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所建设、服务及运行,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建设、服务、运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场所建设、服务、运行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建设、服务及运行标准,提升平台的服务质量和功能,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鄂公共资源管委会〔201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平台场所建设标准

(一)功能设施配置

1.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应在2500平米以上,县级分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在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适当降低业务用房面积要求。

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功能区域包括交易服务区、开标区(拍卖区)、评标区(谈判区)、展示区、监督区、办公区等。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异地评标区,有条件的县级分中心可以设置异地评标区。

交易服务区应设引导台和适当数量的服务窗口;开标(拍卖)区及评标(谈判)区应分别设适当数量的开标(拍卖)室和评标(谈判)室;展示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展示部分标的物或样品、模型等;监督区应有适当数量的电子监督机位、数字见证机位;办公区应有适当数量的办公室、阅览室及档案室。

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服务区设置信息查询服务终端,通过服务终端可查询交易服务流程、项目交易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服务区设立电子屏幕或者公告栏,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交易场地安排等相关服务信息。

4.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置6个以上评标(评审)室、4个以上开标室,其中电子评标(评审)室不少于3个(各电子评标室应配备7台以上计算机,并具备远程异地评标功能)、可容纳200人的开标室1个。县级分中心应设置3个以上评标(评审)室、2个以上开标室,其中电子评标(评审)室不少于1个(各电子评标室应配备7台以上计算机)、可容纳100人的开标室1个。在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比照标准适当降低开评标室数量。

开标(拍卖)室和评标(评审)室应配置相应的扩音、投影和音视频监控设备。

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网络、硬件、存储平台及机房基础设施,支撑交易中心进行投标、开标、评标、竞价以及交易现场的专家抽取、语音通知、门禁管理、信息发布指引等各项管理和服务。中心应提供无线网络热点服务和适当数量的电源插座供服务对象免费使用。

有条件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将服务器配置到当地政务信息中心,实行双回路系统。

6.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音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在交易活动功能区域内的全覆盖。监控系统应设置合理、图像清晰,开标室、评标室的监控应采用高清晰度、多角度监控设备。监控系统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个月,且监控系统和存储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7.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区应与其它功能区隔离,实行封闭式管理,配置门禁系统、通信设备存放柜、内部电话系统、答疑对讲系统,避免其他人员与评标(评审)专家接触。通信设备存放柜应当设置在评标区门禁系统之外。

8.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评标区设置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区和独立的卫生间,有条件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隔夜评标条件,满足隔夜评标需求。

(二)环境设施配置

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功能区应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通风要良好,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排水设施畅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功能区室内照明灯具配备的规格及数量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执行,灯具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室内照明应符合《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的标准检测要求。

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4.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GB 18580)以及《室内装饰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 18584)的要求。

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 《大型商场、超市空调制冷的节能要求》(SB/T 10427)。

(三)安全设施配置

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功能区域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要求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并定期对照明设备和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修。

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要求。

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和网络安全执行《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GB/T 22081)、《信息技术 系统安全工程 能力成熟度模型》(GB/T20261)、《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1)、《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 21064)等相关国家标准。

4.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无障碍设施,建立有效的安全通道。

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以供应急情况处理。

各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可参照本场所建设标准执行。

二、平台服务标准

(一)交易服务区服务

1.交易服务区既服务大厅,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场各方主体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场所,应当根据业务流程设置若干服务办事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对外提供一站式服务。

2.交易服务区应当设业务咨询、招标项目登记、主体资格注册、数字证书办理、场地预约申请、文件备案受理、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退、服务费收取和药械采购等其它行业驻场受理窗口,公布窗口办事电话、咨询电话。

3.交易服务区业务办理应当提供线上办理和服务大厅现场办理两种方式供服务对象选择。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网上业务办理流程、网上办事服务指南,方便办事单位查询。并组织对市场主体进行网上业务操作培训。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办理现场及网上服务事项的,应当遵循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流程、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

4.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穿戴整洁并佩戴工牌,主动热情;坐姿端正,微笑服务;遵守公务礼仪,使用规范礼貌用语;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时间办理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

5.服务大厅应配备引导人员,为前来办事人员指引办事窗口所在位置,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办事人员索取服务指南等资料时,引导人员应当提供或告知相关资料的摆放位置。

6.服务窗口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秩序井然;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整资料,桌面无资料堆放。

(二)提供基础服务

1.平台应当为交易项目相关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事项办理情况等咨询服务。解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的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等;指引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包括录入、确认、提交相关信息或上传、下载相关资料。

2.平台应当提供项目受理服务。在服务窗口或信息化平台上接受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3.平台应当为交易项目相关主体提供档案管理及查询服务。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及保存,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并做好相关记录或提供纸质资料复印和电子文档、音视频资料复制等服务。

4.平台应当提供专家抽取使用服务。协助专家抽取申请人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对有关专家抽取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实施评标专家的现场考评。

5.平台应当提供专家现场服务。指导并协助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做好个人身份识别信息采集和上传;引导专家进入评标评审现场;要求并协助专家在进入评标区之前,按照规定管理或储存好通讯及电子设备;引导专家进行个人身份识别,完成电子签到,通过门禁系统进入指定的评标室或评标区专家休息室。

6.平台应当为开标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等相关服务。检查开标室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检查电子交易系统,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做好电子开标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引导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到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按规定如实记录开标现场情况,完成见证记录并及时在线反馈至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

7.平台应当为评标评审提供协调、技术支持及见证等相关服务。检查评标室的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检查电子交易系统或专家桌面系统,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做好电子评标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引导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在预定的场地组织评标评审;见证评标评审全过程;按规定如实记录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完成见证记录,及时反馈至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

(三)受委托服务

1.平台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在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澄清公告、拍卖公告、出让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拍卖结果公告、出让结果公告等相关信息。

2.平台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退服务,协助项目发起方或其代理机构收取退还保证金。设立专用银行帐号,统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并做好项目响应方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平台运行标准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及管理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2.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鄂政办发[2016]55号)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应当与交易规则相适应,交易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简捷高效。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执行。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办理市场主体注册,录入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获取CA锁和单位(个人)电子签章。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实现CA数字证书互认,实现市场主体一地办理,全省通用。

5.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所需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网络隔离、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的枢纽,应当汇集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和专家资源。

8.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并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等信息互通共享。

9.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10.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集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整合汇集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管理的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资源信息,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使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11.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交易信息,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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