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公共资源局〔2017〕7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评标活动见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社会监督,提高评标工作的公信力。结合近四年的实践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资格审查)见证管理办法(试行)》(鄂公共资源局〔2013〕109号),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活动见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活动见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活动的事中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提高评标工作的公信力。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局”)决定在评标活动中引入见证专家进行第三方见证。
第二条 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活动见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活动包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 见证专家库由中心负责组建、使用和管理。见证专家库单独建库、独立运行。
第四条 见证专家应取得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见证专家,经审核入选见证专家库后,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见证专家应当参加中心组织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合格方可承担评标活动见证工作。
第五条 见证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中心聘请,担任评标见证工作;
(二)对评标活动提出见证工作报告;
(三)接受参加见证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见证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见证职责;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协助、配合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对项目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发现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
(五)协助、配合省公共资源局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接到通知按时参加见证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见证工作的,应及时向专家库抽取人员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中心专家抽取工作人员根据进场交易项目安排情况,在招标人使用“专家抽取语音通知系统”抽取评标专家的同时,通过该系统随机抽取一名见证专家,通知见证专家到达评标地点的时间与相应的评标专家一致。
见证专家抽取时的回避条件与所见证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时回避条件一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抽取见证专家。
(一)见证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或按规定应当回避的;
(二)抽取的见证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见证工作的;
(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情形。
第九条 见证专家的工作职责和内容如下:
(一)评标正式开始前,见证以下事项:
1.见证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
2.见证抽取的评标专家是否与现场签到的专家一致,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是否与现场签到的一致;
3.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回避;
4.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5.见证进入评标室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工作卡;
6.见证招标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了评标所必须的信息(如开标记录、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和评标必须的表格等资料;
7.见证在评标开始前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是否退场;
(二)评标过程中,见证并确认以下事项:
1.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形;
2.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情形;
4.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
5.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见证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暗示或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9.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其它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1.见证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不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或评标报告没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12.见证是否存在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情况;
13.见证招标人是否不按规定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
(三)协助维护评标工作秩序。
第十条 见证专家在见证工作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九条(一)、(二)所述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反映。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见证专家应当场出具见证意见,填写《评标见证工作报告》,对发现的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和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及其处理的过程如实记录。
《评标见证工作报告》交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填写《见证专家劳务费记录表》,按照《中心见证专家劳务费标准》核算见证专家劳务费。
见证专家劳务费由中心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见证专家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见证专家申请表
附件2:评标见证工作报告
附件3:见证专家劳务费记录表
附件4:中心见证专家劳务费标准
附件1: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见证专家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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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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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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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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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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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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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成为见证专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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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成为见证专家,担任见证专家期间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签 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评标见证工作报告
见证专家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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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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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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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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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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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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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阶段 |
□资格预审 □评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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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间 |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
评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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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 开始前 |
1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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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取的评标专家是否与现场签到的专家一致,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是否与现场签到的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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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回避;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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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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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入评标室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工作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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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了评标所必须的信息(如开标记录、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和评标必须的表格等资料;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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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开始前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是否退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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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 过程中 |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形;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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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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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情形;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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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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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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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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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暗示或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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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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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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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其它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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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不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或评标报告没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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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存在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情况;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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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招标人是否按不规定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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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和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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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专家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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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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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见证专家劳务费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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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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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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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年 月 日 |
见证专家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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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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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专家 签到时间 |
时 分 |
评审结束 时 间 |
时 分 |
见证专家应发劳务费(元) |
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
发放标准 |
按照《湖北省见证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 |
中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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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支行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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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专家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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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项目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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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见证专家签到时间、评审结束时间和应发劳务费(大写)三项内容由中心项目负责人填写。签到时间为要求见证专家到中心的签到时间,如果见证专家迟到,以实到时间为准。 |
附件4:
中心见证专家劳务费标准
实际评标、评审时间 |
专家劳务费标准 |
T≤2小时 |
400元/人 |
2小时<T≤8小时 |
50元/人.小时 |
T>8小时 |
100元/人.小时 |
注:1.见证专家劳务费采用按时计酬的方式,即:按见证的工作时间计酬。劳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为专家签到时间(即通知见证专家到中心的签到时间,如果见证专家迟到,以实到时间为准),计费结束时间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的时间。隔夜评标的,休息时间不计酬。
2.见证活动因故改期的,对按照原定时间地点已到达的见证专家,按200元/人的标准作误工补偿;达评标现场后按规定主动回避的见证专家,按100元/人的标准作误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