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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招投标管委会〔2011〕1号)
阅读次数:6546次 发布时间:May 2, 2019

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招投标管委会〔20111号

各市、州、县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

                                                            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依法依规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的有关信息。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

第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应当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五条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进行。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并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记录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更新、报送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更新、报送、综合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www.hbcxpt.cn) 为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公告平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该平台予以公告。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记录信息的校验、公布、更新、汇总、日常维护,并负责建立全省信息联络员队伍以及信息联络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通过“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填报,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应当在网上填报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至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供校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网上填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寄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通过校验的信息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上对外公布;未通过校验的信息,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按照信息来源单位给予回复意见。

第八条  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填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公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与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公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与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与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与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上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原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填报,并在作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撤销的声明文件原件寄送至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网上填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寄送的上述声明文件2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通过校验的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上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的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记录信息的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名单报送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有调整应在调整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告知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对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联合检查、抽查和督办,并将检查结果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上通报,检查结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  迟报、瞒报、漏报、拒报或伪造篡改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向全省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实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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