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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阅读次数:1865次 发布时间:Nov 29, 2016

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3号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连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信息共享、监督规范的服务与管理目标。

 第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统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设电子监督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交易系统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经过认证的单位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场所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和交易特点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面积和服务设施应当满足相应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需要。

第十条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功能区域至少应当包括办事服务大厅、开标区(拍卖区)、评标区(谈判区)、监督区、办公区等,评标区应当封闭运行。

完善功能服务设施。办事服务大厅应当包括服务窗口、查询终端、信息显示屏、专家抽取终端及其它便民设施;开标区应当包括适当数量的开标室(拍卖室)、投影设备、音响设备等设施;评标区(谈判区)应当包括适当数量的评标室(谈判室)、门禁系统、专家物品保管箱、变声语音对讲系统、远程异地评标所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会议视频系统等设施;监督区应当包括适当数量的电子监督机位、数字见证机位、监控显示屏等设施。以及必要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设备、监控录像系统及设备等其他设施。



             第三章 平台运行

 

第十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目录,公开听取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列入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应当与交易规则相适应,交易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简捷高效。

第十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传送交易数据。

第十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所需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实现CA数字证书互认,实现市场主体一地办理,全省通用。

    第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网络隔离、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第四章 平台服务


    第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网上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建立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

十九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实现无纸化和网上服务事项办理。确需纸质材料和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除应当保密信息外的所有交易信息和交易过程。依法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电子化交易,尽快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第二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远程异地评标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时按照就近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评标评审地点。

第二十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电子及纸质文件资料和音像资料,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二十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向市场主体提供有关交易流程、服务事项和电子交易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按照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泄漏公共资源交易中应当保密的各类信息;

    (五)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六)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七)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五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畅通信息资源汇集渠道,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二十九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的枢纽,应当汇集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和专家资源。

第三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并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等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十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三十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集成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整合汇集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管理的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资源信息,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使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十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注册,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三十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交易信息,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充分运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择优选择信誉良好的企业作为合同缔约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畅通电子监管渠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电子监管提供条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电子监管系统,通过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连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在线监督。

    第三十 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首次注册时提交信用承诺书,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公开其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九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采取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监管执法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和透明度。

第四十一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交易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为行政监督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机构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四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第四十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监督渠道、交易信息和交易过程等。

   (二)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费、摊派,或者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有偿服务。

   四)不按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送信息,或者推送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四十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九  本细则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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