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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 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582次 发布时间:Mar 22, 2016

鄂发改法规〔2016〕153号




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

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3485号)要求,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招标投标规定的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全省范围内凡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包括: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级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前述情形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

(三)建立定期清理机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清理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1668号)要求,20166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此后每2-3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有关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并拒不纠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四)实行目录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订目录,在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以便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补充完善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补充调整完善并与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的正式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严格制定招标投标规定的程序

(五)明确制定责任主体。为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今后凡涉及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统一制订出台。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六)规范公众征求意见程序。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七)严格合法性审查程序。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等。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制发文件。

(八)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相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重点审查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

(九)加强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件全文。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及时转发公布上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息。

(十)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便于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属于本部门的规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内容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落实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规定的责任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是健全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和发展招标投标市场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建立本地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

(十二)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校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地方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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