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世纪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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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名称 | 湖北世纪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随住新罚字〔2026〕第1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7 |
| 处罚有效期 | 2029-01-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27 |
| 违法事实 | 湖北世纪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随州市文化二路(白桃一路-编钟大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公司资料员、投标负责人王慧敏负责投标资料的制作、整理和报送,在知道从业人员施工员许方金、质量员孙雪萍2024年未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为了谋求达到该项目顺利投标的目的,通过图像处理技术制作了许方金、孙雪萍2024年3—8月虚假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与其他投标资料一并报送,报送前该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万光成签字确认,经招标代理机构健坤康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格后审、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入围中标候选人。经向随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核实,未查询到2024年许方金、孙雪萍2人社保缴费记录,此行为导致投标文件要约内容虚假,且对评审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提供虚假资料以谋取中标资格,该公司最终虽未中标,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 处罚内容 | 对被处罚单位湖北世纪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人民币14,596,613.14元的千分之五点一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万肆仟肆佰肆拾贰元柒角叁分(¥74,442.73) |
| 罚款金额(万元) | 74442.7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应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鉴于你公司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市场监管类)第六条第(一)项的裁量标准 |
| 处罚机关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