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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和支付机制的解读

【阅读次数: 12165】 发布时间:May 20, 2026

关于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参考标准和支付机制的解读

 

202511月,省发改委印发了《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发改规20253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推动相关规定落实,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活动后,应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开具次劳务报酬增值税发票,并将电子发票交招标人。招标人收到电子发票后10日内,应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评标专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此处所称应通过电子税务局APP开具......”仅是列举了评标专家开具发票的路径之一,也可选择其他路径。比如:评标专家通过电脑PC端开具,或到办税服务厅开具;企业(招标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发起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票代开申请,代开申请人(评标专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缴费确认后开具。

二、管理细则附件4第一部分规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费(税后)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此处所指的“税后”,仅针对该笔劳务报酬费应由支付方暨招标人申报劳务所得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专家有义务向支付方招标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并承担开票时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税。单笔劳务报酬费的个人所得税(若有)由支付方暨招标人在申报时预扣预缴,次年汇算清缴时所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由评标专家自行承担。

三、管理细则附件4第二部分规定“隔夜评标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费用(评标时长超过8小时且连续的,8小时以后应当重新计算费用”。此处所称的“隔夜评标”,包括评标当日封标后次日重启评标,和评标当日连续评标时长达12个小时两种情形。此处括号内的内容仅针对评标当日连续评标时长达12个小时的情形有效;累计评标时长在16个小时内的,仅能重新计算费用1次。

四、《管理细则》附件4第三部分规定“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费中”。此处所称的“市内”,指评标活动所在地的城区范围。

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中产生的交通包干费,执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明确的标准。

 

   附件:1.湖北省评标专家使用手机端“鄂汇办”APP电脑端申请“劳务报酬”操作指南

             2.自然人(评标专家)开具发票操作指南

             3.企业(招标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发起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票代开申请操作指南



附件: 1.湖北省评标专家使用手机端“鄂汇办”APP和电脑端申请“劳务报酬”操作指南.pdf
2.自然人(评标专家)开具发票操作指南.pdf
3.企业(招标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发起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票代开申请操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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