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抽取规定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专家应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省综合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设置在全省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家抽取岗,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配有监控设施、计算机、密函打印机等网络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第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省综合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线上提交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由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完成专家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流程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评标专家抽取由系统随机完成,所抽专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当数量不能满足时,招标人应扩大抽取区域范围或专业类别。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需要在省综合专家库抽取外省或按有关规定需要提前抽取专家的,应该向评标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按规定抽取。
第六条 “从省综合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现场出现因评标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时,可以从省综合专家库补抽专家,补抽程序同第三、四条。
第七条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共同推进市域范围内或相邻县(市、区)专家资源共享,扩大本地项目专家抽取范围。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国家公路建设、水运、民航、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的评标活动对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