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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或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通过银行票据、保函、现金等形式提交,其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招标人允许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的由中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补足。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主要义务时止。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若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等形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利息计算与收取办法。当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自行失效。合同中可以约定,若招标人无合理理由未按约定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迟延退款的资金占用费。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5-11-13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相应义务的担保。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银行票据、保函、现金等。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对于投标保证金的制度安排包括: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人、接收人和退还人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期一致。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参考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主体作出要求。 投标保证金只能递交给招标人,但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可以代招标人接收投标保证金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三种情形为: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定标之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鄂公采函〔2022〕22号)第二条。
发布时间:2025-11-12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一)民事责任 (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已经确定了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若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国法律未明确招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人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案例认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2019)最高法民申2241号】,也有案例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个案情况予以确定【(2010)川民终字第290号】。 (三)行政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5-11-11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一)合同签订主体原则上,中标合同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但是,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形: 1.法人中标后,可以由其分支机构签订中标合同,但是其子公司不能代替母公司签订中标合同,否则构成转包行为; 2.由母公司作为招标人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实际使用方或最终用户为子公司的情况下,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合同由其子公司分别签订,则定标之后,可以由该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并执行合同; 3.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因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等发生变更,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以更名后的名称为准; 4.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生合并且合并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继合并前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体资格的,由合并后存续企业签订中标合同; 5.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生分立情形,若其履约能力不受影响,分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继合并前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订时间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三)合同形式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四)合同内容 (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1)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在招投标活动,可能涉及其他中标人是否中标、对招标人与中标人有重大影响的权利义务内容。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其实质性内容是有差异的。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参考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的,在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在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可以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此等情况予以明确。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5-11-10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国有企业开展的招标活动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活动是否继续进行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若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或没有继续开展的必要,则国有企业可以取消对该项目的招标活动; (二)即使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项目仍有继续开展必要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相应顺延招标活动的有关程序,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发布时间:2025-11-07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和中标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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