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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必须重新招标的情况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5-11-06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和中标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要约作出承诺的法律行为,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载明了投标有效期的,则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既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关确定中标人的具体规则如下: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对于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强制招标人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招标人也不可以任意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对于中标条件的规定。 我们也注意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则不强制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定标方法和复核情况自主确定中标人。但将来具体规则的适用要以正式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准。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实质上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既可以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也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自招标人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在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发布时间:2025-11-05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和中标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标底是指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项目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人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 (一)是否可以设定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也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标底不同于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标底如何设定? 以建设工程为例,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三)标底如何使用?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为例,设有标底的,对于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中设有标底的,可采用的评标标底包括: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5-11-04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和中标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于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予以否决的情形包括: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5-11-03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和中标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若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则上应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进行选择; (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七)行政监督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5-10-31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开标、评标和中标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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