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允许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此外,在招投标程序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若此等变更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也不属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变更内容仍为有效。
一方主张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将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事由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5-11-17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中标人和招标人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
(一)遵循合同约定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其全部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内容,不得选择性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注意对履约证据的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应及时反馈、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当对对方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及时通知、相互协助和保密等。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惯例执行。
(二)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原则上,中标人应当亲自履行合同,但考虑到有些项目的复杂性以及项目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是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即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法分包(即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应被认定为转包而视为无效。但是,若当事人借劳务分包合同之名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
发布时间:2025-11-14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一)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或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通过银行票据、保函、现金等形式提交,其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招标人允许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的由中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补足。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主要义务时止。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若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等形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利息计算与收取办法。当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自行失效。合同中可以约定,若招标人无合理理由未按约定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迟延退款的资金占用费。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发布时间:2025-11-13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相应义务的担保。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银行票据、保函、现金等。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对于投标保证金的制度安排包括: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人、接收人和退还人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期一致。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参考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主体作出要求。
投标保证金只能递交给招标人,但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可以代招标人接收投标保证金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的三种情形为: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定标之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鄂公采函〔2022〕22号)第二条。
发布时间:2025-11-12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一)民事责任
(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已经确定了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若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国法律未明确招标人或中标人在投标人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案例认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2019)最高法民申2241号】,也有案例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单方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个案情况予以确定【(2010)川民终字第290号】。
(三)行政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5-11-11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