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及侵权责任:
(一)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及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此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订立的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负有责任一方应向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生效为前提。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后,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拒不履行合同,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名誉权、担保物权等,此时应当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如串通投标导致不正当竞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5-11-27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法律责任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责令改正。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二)罚款。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没收违法所得。如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如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六)吊销营业执照。如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取消投标资格。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机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八)行政处分。如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5-11-26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法律责任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国有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
(一)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可能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五)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以上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人出让、出租或者出借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规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发布时间:2025-11-25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法律责任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有关争议的诉讼管辖应根据争议的不同性质来确定。
若相关争议为合同纠纷,如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若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于特定的合同类型约定了专属管辖的,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相关争议为侵权纠纷,如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特别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发布时间:2025-11-24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争议解决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予受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民事争议包括:
(一)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二)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四)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规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21
类别:国企招标采购争议解决
发布人:交易指导协调处